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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非法狩猎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赌博于2019年2月27日被明光市公安局罚款一百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滁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2195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曾因赌博于2019年9月2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猎夹在明光市**镇周边林场、**林场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告人陈某乙负责出售猎捕的野生动物。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周边山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68只,其中野兔65只、黄鼠狼1只、刺猬2只。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出售给张某甲、李某某、唐某某、张某乙、邵某某、朱某甲野兔33只。2020年11月4日,公安民警现场查获野兔死体12只、黄鼠狼、刺猬皮毛、猎夹等物品。

经依法鉴定,送检的9只野生动物为草兔和华南兔、刺猬、黄鼬,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抽样笔录、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唐某某、朱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王某某、邵某某、朱某乙、刘某某、廖某某、储某某、范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猎获野生动物20只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劼

                               检察官助理:梅益超

                                 2020年1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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