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郧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郧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告人陈某乙分别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提前准备好的电瓶、逆变器、铁丝等捕猎工具,前往郧西县**乡**村*组村民石某某家中,欲进行捕猎活动。10月31日上午,二人从石某某家中接线,然后在其房后的山扒及地边架设电网,当天晚上通电后猎捕野生动物麂子一只。
2020年11月1日,公安机关接到他人举报后将二人查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禁猎通告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雪峰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7160****;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7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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