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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78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路**园**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同案人郑某甲(已判)、郑某乙(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0 月至12 月间,擅自合伙雇用挖掘机,在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白云村“村后”的山地非法开采陶瓷用高岭土矿,并将非法开采的高岭土2600吨非法出售,获利共计人民币182500元。

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九三一队认定: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白云村“村后”采土定性为陶瓷用高岭土,适用于陶瓷原料,属于矿产分类目录中的陶瓷用高岭土。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3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陈某乙于2019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等;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瑜

2019年12月1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涉案物品:手机2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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