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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陈某乙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日照**有限公司工作,住日照市东港区**路** 号** 号楼** 单元** 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12月27日两次退回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2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10 月至2016 年1 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经事先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相关矿产开采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日照市东港区**镇**大院矿砂11442.5方,价值人民币618525 元。

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已退赃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已退赃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定罪方面的证据

(1)户籍信息、入库单、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山东省价格认定结论书、采砂方量测量报告。

2.量刑方面的证据:发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海砂,破坏了环境资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五万元。被告人陈某乙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晓东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路**号**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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