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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陶某某等诈骗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8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71********,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负责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处**路**居委会**路**号**园**栋**单元**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主播,住云南省由靖市会泽县**镇**村委**院**村民小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4199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业务员,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业务员,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号租房(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社**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31999********,汉族,中专文化,**公司业务员,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租房(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乡**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8********,彝族,大专文化,**公司业务员,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幢**室租房(户籍地云南省文山苗族壮族自治州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号)。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211998********,汉族,大专文化,**公司业务员,住云南省文山自治州富宁县**小区**栋**室(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街**号附**号)。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业务员,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租房(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会**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200012034436,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租房(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塘**小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陶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彭某某、黎某某、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陈某甲、陶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彭某某、黎某某、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7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宜兴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周某乙(在逃)在云南省昆明市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后改名为**公司),并在昆明市官渡区设立办公地点,2019年9月,办公地点从**写字楼搬迁至**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甲雇佣被告人陶某某为会计,被告人王某某为主播,被告人李某某为运营,被告人刘某某、周某甲、彭某某、黎某某、雷某某、杨某某等人为业务员,组成分工明确的诈骗犯罪团伙。该公司的业务员统一虚构美女形象,并以该女性人物的名义通过“交友平台添加男性微信用户为好友,通过微信聊天骗取对方信任,以买卖翡翠原石可以赚钱为幌子,引诱被害人进入公司的直播间观看翡翠原石交易,虚构收购商的身份,通过虚假回收的方式让被害人误认为在该直播间买卖原石可以赚钱,后以谎称与被害人合买翡翠原石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以高价购买劣质低价的翡翠原石。被害人购买的翡翠原石无人收购的,该公司的售后人员被告人陶某某等人则又以帮助被害人加工玉石为名,通过收取高额加工费的方式进一步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首的诈骗团伙骗取包括宜兴市居民谷勋划等在内的全国各地多名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331716.56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引入上述玉石诈骗模式,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331716.56元;被告人陶某某负责公司财务、行政、售后、接收诈骗资金、引诱被害人支付加工费等事务,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331716.56元;被告人王某某负责配合业务员、售后直播解说翡翠原石,夸大虚假宣传翡翠原石的价格,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95650.6元;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监督管理业务员、技术支持等公司具体运营事务,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56850.6元;被告人刘某某、周某甲、彭某某、黎某某、雷某某、杨某某为公司业务员,负责与被害人聊天骗取钱财,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1185元、49740元、47685元、49740元、28530.6元、44620元。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陶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彭某某、黎某某、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近亲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2800元,赔偿被害人谷勋划人民币132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彭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雷某某积极退赔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周某甲积极退赔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黎某某积极退赔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谷某某、陈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陶某某等人以及共同行为人普某某等人的供述;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提取笔录;

6.宜兴市公安局提取的客户情况统计表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陶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彭某某、黎某某、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陶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彭某某、黎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雷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彭某某、黎某某、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陶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彭某某、黎某某、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陶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彭某某、黎某某、雷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沛平

                                检察官助理:蒋  茜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5.云南省会泽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2份;云南省广南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云南省牟定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贵州省开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6.量刑建议书30份。

7.全部案件材料5册、补充材料1份。

8.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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