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街**号**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4月19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路**支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雷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分别于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并案审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罗杨和值班律师汤治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晚,陈某丙电话联系被告人雷某某,要求雷某某安排三名卖淫女到丰都大酒店8213、8215、8217房间内提供“包夜”的性服务。雷某某答应后,便通过电话将该卖淫业务介绍给被告人陈某甲,并谈好“包夜”1300元的价格。被告人陈某甲开车将卖淫女刘某某、谢某某送到丰都大酒店进行卖淫。刘某某、谢某某分别收取了1300元的嫖资。事后被告人陈某甲分得共1000元,并通过微信向雷某某转了300元的介绍费。次日凌晨,刘某某、谢某某在丰都大酒店房间内进行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雷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雷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隆永宝
检察官助理 杨小霞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丰都县**街道**路**支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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