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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韦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1********,壮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2013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6********,壮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2013年9月23日因犯滥代林林罪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五个月拘役,缓刑一年,决定执行八个月,缓刑一年。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从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冒用韦建要、韩代桥的身份证信息,虚构陈某甲等3农户在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委荣屯那荣、坡瑶、坡盘等七个山坡人工造林116亩,由陈某甲制作虚假材料,以陈某甲的名义向东兰县林业局申报珠江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补贴。于2015年9月30日获得补贴款39546元。

2、从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韦某甲和陈某甲冒用韦兰、韦美厚、韦水高、韦祖国、韦世敏和黄好科的身份证信息,虚构黄好科等6农户在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下宿屯那六、那岸、坡问等3个山坡人工造林204亩,由韦某甲制作虚假材料,以黄好科的名义向东兰县林业局申报珠江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补贴。于2015年9月30日获得补贴款68952元。

3、从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韦某甲和陈某甲,冒用韩建雷、韩建柱、韩代新、陈建相和韩建标的身份证信息,虚构韩建标等6农户在东兰县东兰镇委荣村更甫屯可六、丘登、拉瑞等3个山坡人工造林144亩,由陈某甲制作虚假材料,以韩建标的名义向东兰县林业局申报珠江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补贴。于2015年9月30日获得补贴款48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良

检察官助理:陈春妙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东兰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90778****。被告人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东兰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97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陈某甲、韦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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