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499号
被告人陈某甲,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2********,汉族,高中文化,系**房地产公司**,户籍在**镇**村**队**号,住**路**弄**号**室。
被告人顾明华,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69********,汉族,小学辍学,无业,户籍在**镇**村**队**号,暂住**路**弄**号**室。2000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10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1987年因赌博被治安罚款人民币三十元;1991年8月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十日;1996年6月因吸毒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7年10月因吸毒被收容教养一年;2001年1月因吸毒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十五日;2004年9月因吸毒被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10年3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7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
被告人周某某,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77********,汉族,职校文化,**,户籍在**路**弄**号**室,暂住**路**弄**号**室。
被告人徐某某,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镇**村**庄**号,暂住**镇**路**弄**号。2007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韩某某,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镇**村**号,暂住**镇**路**弄**号。2000年9月因犯抢劫罪与前罪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9月因吸毒被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上列五名被告人陈某甲、顾明华、周某某、徐某某、韩某某均于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室,暂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12年8月因吸毒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村**队**号。2013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4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顾明华、周某某、徐某某、韩某某、龚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KTV内,因见女友陈某乙在**包间内陪唱时被人占便宜而怀恨在心,遂纠集**包间内的被告人顾明华、龚某某、周某某、徐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等人,冲进**包间,持冰桶、烟灰缸、玻璃杯等物,殴打被害人殷某某、杨某乙。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殷某某因遭外力作用致:1.额面部软组织挫裂伤8处,累计长度17.3cm;2.左眼两处不同眶壁骨折,两项均已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杨某乙因遭外力作用致左头面部挫伤及右腰部外伤,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韩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在本区**镇**路**弄**号被民警抓获到案;2020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顾明华在本区**路**号**室被民警抓获;2020年7月24日15时40分,被告人龚某某在杨浦区**路**号被民警抓获;2020年9月15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七名被告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殷某某、杨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七名被告人共同殴打致伤的事实。
2.证人鲍某某、柴某某、杨某甲、乔某某、丁某某等多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多名男子冲进**包房,持冰桶、烟灰缸、玻璃杯等物,殴打二名被害人致伤的事实。
3.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本案的多名被告人在涉案KTV喝酒唱歌后先行离开,后接到电话称,本案被告人与人打架的事实。
4.证人文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包房内的二名被害人被人殴打致伤的事实。
5.证人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带被告人陈某甲至**包房,后陈某甲回**包房叫上包房内男子至**包房打架,后**包房有客人受伤的事实。
6.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二名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案发时段**KTV监控录像光盘1张、银色冰桶1个的情况。
8.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相关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顾明华、徐某某、韩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七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七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顾明华、周某某、徐某某、韩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等人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二处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慧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顾明华、周某某、徐某某、韩某某、龚某某、张某某均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前科劣迹材料若干。
3.《量刑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应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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