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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颜亚标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组,捕前住原籍;2018年5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被告人颜亚标,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号,捕前住原籍;2015年7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社区戒毒;曾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颜亚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月11日19时30分许,高某某打电话给吸毒人员陈某乙联系购买价格人民币300元的海洛因毒品,之后交给陈某乙现金人民币300元。因陈某乙当时并没有海洛因毒品,陈某乙便打电话给被告人颜亚标联系购买海洛因毒品,两人按照约定在三亚市海棠区林旺中学对面见面后,陈某乙将人民币300元交给颜亚标。颜亚标拿到钱后就到被告人陈某甲家中(三亚市海棠区**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跟陈某甲购买三小包海洛因毒品,然后把毒品送到三亚市“**宾馆”**房内交给陈某乙和高某某,交易完成时颜亚标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颜亚标处扣押一部手机,从陈某乙和高某某处扣押三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净重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三小包海洛因毒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颜亚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二、2018年6月28日22时左右,吸毒人员陈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甲联系购买海洛因毒品,但陈某甲不接听电话,陈某乙就到陈某甲家中(海棠区**村)找陈某甲,没有找到陈某甲后,陈某乙就前往三亚市海棠区**社区**村**号吴某某(另案处理)的家中寻找陈某甲,找到陈某甲后便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陈某甲购买一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净重0.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三、2018年6月29日11时左右,陈某丙给被告人陈某甲打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经双方商量好价格后,陈某丙就按照约定好的地点到三亚市海棠区**社区**村**号吴某某(另案处理)的家中找陈某甲,并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陈某甲购买一小管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净重0.0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8月28日,公安干警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将陈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小包海洛因毒品、一小管海洛因毒品;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颜亚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海洛因毒品三次,数量达0.36克,被告人颜亚标参与贩卖海洛因毒品一次,数量达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颜亚标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颜亚标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颜亚标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物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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