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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魏某某等三人诈骗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性,年龄不详,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缅甸。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岩某,绰号岩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64********,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90年被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被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被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8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8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陈某甲、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魏某某、刘某某伙同叶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以给陈某甲介绍对象为由实施诈骗,并由魏某某冒充陈某甲的叔叔,刘某某冒充陈某甲的姑姑,2020年5月24日,遂平县**镇**村村民楚某甲通过介绍在李某某(刘某某自称)家向魏某某、陈某甲支付11.3万元彩礼后将陈某甲从刘某某家中领走,2020年6月3日凌晨,陈某甲从楚某甲家中翻墙逃跑。所得钱款魏某某和刘某某各分得11200元,剩余钱款魏某某交给叶某甲,后叶某甲给陈某甲转款4万元,现魏某某所得钱款已退还被害人。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叶某乙(女,另案处理)、娜某某(女,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以给陈某甲介绍对象为由实施诈骗,由陈某甲谎称名叫赵某某,向泌阳县**乡**村村民史某甲索要10万元彩礼后开始和史某甲共同生活,2020年5月3日陈某甲趁机逃跑。陈某甲分得钱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截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楚某乙、史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楚某甲、史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陈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魏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魏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共计骗取他人钱款21.3万元,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骗取他人钱款1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魏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均积极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的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魏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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