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射洪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巴东县**镇**村**组**号。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3月20日被假释,2021年1月10日假释期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5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8日至今,被告人陈某甲在巴东县**镇**社区**路**号3楼租住两室一厅房屋一套。2019年4月至本案案发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住在陈某甲租住屋,并持有钥匙自由出入。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黄某某购买300元冰毒回到租住屋,并制作吸毒工具,与陈某甲、李某某一起吸食,期间陈某甲又邀约任某某、单某某到场一起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巴东县公安局吸毒成瘾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户籍信息查询资料、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处置信息、(2019)九假字第71056号假释证明书、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2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单某某、任某某、向某某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 波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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