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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黄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李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均另作处理)和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桥底涵洞等处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陈某甲等人负责为赌场拉客、保管赌场水钱、提供烟和水、派水钱。该赌场雇佣被告人黄某某发牌,每局从赌注中抽水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雇佣刘某某传递水钱、看风;雇佣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为赌场拉客。聚赌时,由陆某某(另作处理)、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

2020年1月11日,民警在南海区**镇**桥底涵洞抓获陈某甲黄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及参赌人员苏某某等人,现场起获赌资人民币43698元、赌具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黄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陈某甲刘某某蔡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刘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69041****

3.案卷八册,光碟十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西樵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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