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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黄某某等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水产养殖户,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村委会****号,住琼海市****宿舍**。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7月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少敏、董极道,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水产养殖户,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住琼海市**镇**宿舍**。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代文芮,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水产养殖户,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号,住该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9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云天成,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柯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住该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文星,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郁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渔****号渔船船主,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58********,汉族,文盲,**海渔****号渔船船长,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住该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水产养殖户,出生地、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苗场。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峻峰,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海南省公安厅指定,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柯某甲、郁某甲、黎某某、高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25日、2020年1月9日至2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郁某甲为**海渔****号渔船的船主,雇佣被告人黎某某为船长,郁某丙、陈某丁、卢某某等人为船员,于2017年5月至8月间前往我国南沙九章群礁附近海域作业。作业期间,黎某某经电话征得郁某甲同意后,指使船员符某甲、卢某某等人用油料和大米等物品向外籍船舶的人员换购绿海龟210只,通过**海渔****号渔船于2017年10月2日运至琼海市**港交给郁某甲,郁某甲将绿海龟出售给被告人柯某甲,得款人民币0.5万元(以下币种同)。

2019年6月11日、6月18日,琼海市公安局分别电话传唤郁某甲、黎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二、被告人陈某甲想购买绿海龟饲养并出售牟利。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柯某甲将350只绿海龟运至陈某甲位于琼海市**镇**村委会**队的**养殖场,以每只55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甲,得款2万元。

2017年10月的一天,柯某甲从琼海市**镇**村委会将210只绿海龟运输至陈某甲琼海市**镇**村委会**队的**养殖场,以每只55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甲,得款1.5万元。

2019年6月10日,柯某甲主动到琼海市公安局投案。

三、被告人陈某甲将购买的718只绿海龟苗放在**养殖场内与其妻子即被告人黄某某共同饲养,2018年6月,陈某甲的儿子即被告人陈某乙也到该养殖场共同管理、饲养绿海龟、虾、鱼等。同年10月,陈某甲联系被告人高某甲商量,商定以每只300至450元或每斤45元价格将绿海龟出售给高某甲。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陈某甲先后11次将500只绿海龟出售给高某甲,得款共计28.92万元。每次交易,高某甲与陈某甲联系,陈某甲安排黄某某和陈某乙把绿海龟打包、称重,黄某某登记交易的数量、金额后共同将绿海龟搬至高某甲的面包车上,由高某甲和司机将绿海龟运至文昌市**镇**村村委会**村高某甲的**鱼苗场养殖。

2019年5月27日,文昌市公安局在高某甲的**鱼苗场查获海龟574只、玳瑁76只,当场电话传唤高某甲到案;同日,琼海市公安局在陈某甲的齐顺养殖场当场抓获黄某某、陈某乙并查获海龟218只、玳瑁1只,同时电话传唤陈某甲到案接受调查。

经鉴定,扣押的海龟均为绿海龟幼体,每只价值为0.48万元;玳瑁均为幼体,每只价值为0.6万元。绿海龟和玳瑁都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Ⅱ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海龟792只、玳瑁36只、手机4部、账本2本、面包车1辆、**海渔****号渔船一艘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船只出海记录材料、银行流水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材料、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郁某乙、陈某戊、陈某己、郁某丙、符某甲、李某某、卢某某、陈某丁、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符某乙、高某乙、盘某某、韩某某、柯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柯某甲、郁某甲、黎某某、高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意见、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更换价值计算方法的说明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柯某甲非法收购、出售绿海龟,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乙非法出售绿海龟,情节严重;被告人郁某甲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绿海龟,情节严重;被告人黎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绿海龟,情节严重;被告人高某甲收购、运输绿海龟、玳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柯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乙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郁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黎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高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柯某甲、郁某甲、黎某某、高某甲均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乙在与陈某甲共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选婕

                                  书记员:赵  伟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柯某甲、郁某甲、黎某某、高某甲现被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被取保候审,居住于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号,联系电话:1780363****。

    2.案卷材料10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5.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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