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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黄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87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大某”),性别:**,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5********,**族,**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街道**楼队。2007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黄某甲,性别:**,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81********,**族,**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2018年4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姚某乙”),性别:**,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75********,**族,**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四川省阆中市**乡**村**组**号。2001年11月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5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张某甲,性别:**,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80********,**族,**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长兴县**镇**村**庙**村**号。2005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12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强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6********,汉族,**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2006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6年6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10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赵玉波(绰号“龙某”),性别:**,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51982********,**族,**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2007年2月因犯强奸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刑期十一年六个月,2015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庞某甲(绰号“虎某”),性别:**,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7********,**族,**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村**队**号。2008年12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薛燕(绰号“小某某”),性别:**,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84********,**族,**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西昌市**镇**村**组**号。2013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1月因寻衅滋事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21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7月19日监外执行期满。2004年6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8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0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薄某某(绰号“小某”),性别:**,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7********,**族,**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07年8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阿某”),性别:**,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5********,**族,**文化,在沪个体经营,户籍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骚某”),性别:**,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7********,**族,**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昆山乡**村**号。2008年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龙某”),性别:**,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8********,**族,**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队。2007年8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8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某甲”),性别:**,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6********,**族,**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街道**组。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老某”),性别:**,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87********,**族,**,在沪务工,户籍在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

被告人闫某某,性别:**,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341972********,**族,**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山西省汾西县永安镇**村**号。

被告人庞某乙,性别:**,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9********,**族,**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安徽省天长市**队**号。

被告人王某乙,性别:**,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1********,**族,**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组。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双某”),性别:**,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4********,**族,**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2005年9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2017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祥某”),曾用名:李某戊,性别:**,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4********,**族,**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小某丙”),性别:**,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4********,**族,**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庄**村**号。

被告人秦某某,性别:**,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78********,**族,**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全椒县**镇**村路**组**号。2009年9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2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姚某某、张某甲、赵某甲、赵玉波、庞某甲、薛燕、薄某某、丁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黄某乙、闫某某、庞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于2019年3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上述二十一名被告人均于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姚某某、张某甲、赵某甲、赵玉波、庞某甲、薛燕、薄某某、丁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黄某乙、闫某某、庞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7月22日、9月2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姚某某、张某甲、赵某甲为非法牟利,先后共同在**路**镇及崇明**等地区开设以“二八杠”形式赌博的流动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赵玉波、庞某甲、薛燕、薄某某、丁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黄某乙、闫某某、庞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为非法牟利,先后在该流动赌场内工作,其中被告人赵玉波系赌场内场主管,负责赌场内场管理并发放工资,被告人庞某甲系赌场外场主管,负责搭建场地、管理外场工作人员并发放工资,被告人薛燕、薄某某、丁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黄某乙、闫某某、庞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系赌场工作人员,负责赌场一般工作。被告人秦某某明知被告人姚某某从事赌博犯罪活动,为非法牟利,向其提供赌资人民币1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姚某某、张某甲、赵某甲、赵玉波、庞某甲、薛燕、薄某某、丁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黄某乙、庞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闫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上述二十一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姚某某、张某甲、赵某甲、赵玉波、庞某甲、薛燕、薄某某、丁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黄某乙、闫某某、庞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2. 证人刘某乙、李某丙、黄某丙、田某某、王某丙、易某某、李某丁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涉案赌场老板及赌场内工作人员情况

3. 证人李某戊、何某己、李某己、陈某乙、朱某某、申某某、杨某某、黄某丁、李某庚、张某乙、何某某、胡某某、刘某丙、谈某某、田某己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多次在涉案赌场内赌博,后被抓获的情况。

4. 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相关涉案人员通过微信发送赌场接车点定位等情况。

5. 相关赌场开设场地、赌场接车点及地图定位照片,证实被告人开设赌场位置的情况。

6.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相关作案工具、赌具的情况。

7.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8.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前科劣迹材料,证实被告人前科劣迹的情况。

9.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二十一名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10.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陈某甲、姚某某、薛燕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姚某某、薛燕有立功情节。

11. 相关户籍资料,证实本案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姚某某、张某甲、赵某甲、赵玉波、庞某甲、薛燕、薄某某、丁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黄某乙、闫某某、庞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均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姚某某、张某甲、赵某甲、赵玉波、庞某甲、薛燕、薄某某、丁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黄某乙、闫某某、庞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其提供资金,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姚某某、张某甲、赵某甲、赵玉波、庞某甲、薛燕、薄某某、丁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黄某乙、闫某某、庞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其中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姚某某、张某甲、赵某甲、赵玉波、庞某甲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薛燕、薄某某、丁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黄某乙、闫某某、庞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玉波、薛燕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姚某某、张某甲、赵某甲、赵玉波、庞某甲、薛燕、薄某某、丁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黄某乙、庞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姚某某、薛燕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逸飞 

2019年10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姚某某、张某甲、赵某甲、赵玉波、庞某甲、薛燕、薄某某、丁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黄某乙、闫某某、庞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号:205/19******、106/19******、328/19******、113/19******、230/19******、319/19******、322/19******、308/19******、221/19******、209/19******、320/19******、206/19******、326/19******、325/19******、226/19******、210/19******、109/19******、220/19******、317/19******、212/19******、110/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二十一份;

5. 《赃证移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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