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3时许,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温某甲及亲友陈某乙、张某乙、黄某乙、温某乙等人一起在惠州市惠城区**办事处**组**幼儿园旁烧烤店内吃宵夜。后陈某乙见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等人也在该烧烤店吃宵夜,过去与陈某甲、黄某甲等人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张某甲去劝说并与陈某甲、黄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双方因此发生打斗,在互殴的过程中致使被告人陈某甲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致使被害人张某甲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致使被害人温某某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温某某、王某某一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一个月;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东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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