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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黄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廉江市**镇**村**号**房,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廉江市**镇**街**路**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8日22时许,吸毒人员戚某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被告人黄某甲求购500元人民币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微信转账5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购买一小包价值320元人民币毒品氯胺酮,被告人陈某甲表示同意,并约定在安铺镇梦达酒店停车场处交易。大约10分钟后,被告人黄某甲来到梦达酒店停车场处,在被告人陈某甲的小车(车牌粤G9U****)内购得320元人民币的毒品氯胺酮,被告人陈某甲得到320元人民币。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01月08月23时许来到安铺镇菲比酒吧门口处将该小包毒品氯胺酮交给吸毒人员戚某某。2020年01月16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廉江市安铺镇车站一夜宵档处抓获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吸毒人员戚某某,现场扣押被告人陈某甲小汽车一辆(车牌粤G9U****)、疑似毒品氯胺酮二十小包、苹果手机一台,扣押黄某甲苹果手机一台,扣押戚某某苹果手机一台。经称量,该疑似毒品氯胺酮净重10.27克。经司法鉴定中心随机抽检, D202001084001、D202001084002、D202001084003、D202001084004、D202001084005、D202001084006、D202001084007、D202001084008、D202001084009、D202001084010检材中检出氯胺酮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廉清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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