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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龚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8〕2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4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30日经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30日经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中旬,被告人陈某甲龚某某二人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向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朱家湖承包人邱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位于朱家湖堤坝上的75株意杨树,准备用于砍伐后出售。2018年1月中旬至同年2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龚某某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油锯砍伐其中的65株意杨树,上述被砍伐的树木大部分销往武汉市黄陂区、新洲区等地的木材加工厂。2018年2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龚某某二人在现场伐树时,被武汉市森林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民警现场查获,2018年3月30日,二被告人主动到该局投案自首,并如实地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武汉市森林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砍伐的65株意杨树合计活立木蓄积量56.23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新洲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科的证明、木材称重记录及收购木材现场的照片等书证;2.反映现场清点采伐树桩65个、查获两台油锯、两辆三轮摩托车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武汉市森林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书;4.邱某某陶某某李某甲唐某某、程某某、罗某甲金某某、章某甲、陈某乙李某乙、章某乙、张某某、罗某乙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甲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龚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龚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56.23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龚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英

2018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龚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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