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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串通投标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号。2001年6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永康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天;2005年1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10月15日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1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为增加在永康市**镇**村旱改水项目的中标机率,在陈某乙、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帮助下,出资借用26家公司的资质,以上述公司的名义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在参与竞标前,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掌控参与投标的二十多家公司的有利机会,采用在项目工程优惠率下浮9%至12%作为重点区域进行统一排序确定投标报价的方式,事先准备、制作好投标文件。2016年9月28日上午,**村旱改水项目分为七个标段在**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进行公开投标,实际到场参加投标的公司为38家,被告人陈某甲控制的26家公司参加竞标,在每家公司只能中一个标段的前提下,其控制的公司中标达六个标段,中标合同总金额为23343720元。

被告人陈某甲中标后,通过王某甲、王某乙的介绍,将项目转让给钱某某、周某某等人施工,非法获利20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投标资料、银行流水、前科材料、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采用控制半数以上投标人竞标方案的方式,参与工程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晓林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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