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7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300元的价格联系陈某乙要办理一份《植物检疫证书》,陈某乙办理后,将《植物检疫证书》(编号为:4408232000000100)交给陈某甲,陈某甲将该份《植物检疫证书》放在湛江市麻章区澳星假日酒店,并联系货车司机任某某。货车司机任某某于当天晚上就从中山、珠海驾驶货车装载风景树(56株鱼骨葵和17株老人葵)前往海南省,大约到第二天早上8点任某某就到湛江市麻章区澳星假日酒店的前台取了《植物检疫证书》(出省),20日中午12点许,任某某驾驶的货车在徐闻的过海检测站处被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查扣。并扣押到司机携带的一份《植物检疫证书》(编号为:4408232000000100)。另外,被告人陈某甲还曾经以300元的价格向陈某乙购买过一份《植物检疫证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植物检疫证书》1份;2.书证: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党员身份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说明、指认笔录、抓获经过;3.证人陈某乙、任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洪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请依法对扣押物品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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