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买卖身份证件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00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加微信昵称为”**证书”,微信号为“**2016”的时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备注为“大姐”。通过聊天被告人陈某甲知道时某某贩卖假证件。被告人陈某甲将自己的微信昵称修改为“**刻章”,利用其 “**456hr”的微信号联系需要办理驾驶证的人。被告人陈某甲与黄某某、洪某某取得联系,为其购买伪造驾驶证,并让黄某某、洪某某将购买驾驶证的款项发微信红包给被告人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留下部分办理驾驶证的款项后,再按照购买驾驶证的价格,将购买驾驶证的款项转发给时某某,时某某按照陈某甲提供的购买驾驶证的地址把驾驶证邮寄给黄某某、洪某某各一本。

另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甲为林某某、明某某、图某某等人购买了假的行驶证副本、高中毕业证等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科左中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保康中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收据交款复印件、行驶证副页车辆信息查询截图、陈某乙、黄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顺丰快递信息、平安保险公司马某某招聘人员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及证明、常某某行政处罚材料、办案说明、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国某某、洪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被告人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

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买卖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被告人陈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明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址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