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雷岭镇**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7日变更起诉意见书,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罪
2018年7月4日20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潮南区雷岭镇南溪村往雷岭镇双新村行驶,途经潮南区雷岭镇双新路段时,与被害人古某某驾驶的车牌为粤DXZ****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古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陈某甲全身多次骨折。
经法医鉴定,古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陈某甲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古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陈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g。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古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鉴定评估报告》;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
6.视听资料。
(二)开设赌场罪
2018年中秋节后,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牟利,在其位于潮南区雷岭镇一临设中提供三台自动麻将机供他人赌博,然后从中进行抽头渔利。该赌场以“麻将”牌为赌具,以“推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陈某甲每张麻将桌每次“抽水”40元。2019年6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到该赌博窝点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及参赌人员陈某丙等8人,查扣自动麻将桌三台、赌资人民币3050元。该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从中非法牟利共7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及前科证明材料、检查笔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等13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与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又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燕冰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材料五册;
3.光盘4张,自动麻将机3台,麻将牌4副,赌资80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