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家属区*单元***。因涉嫌交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川AX6***号小型轿车由资阳市雁江区高铁北站驶往资阳市雁江区****家属区,当轿车行至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西路一段(井下作业大队家属区外)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公路上作业的环卫工人即被害人陈某乙相撞,后又与井下作业大队家属区外的围墙相撞,造成陈菊容颅脑损伤并左肺挫裂创支气管断裂而当场死亡、车辆及围墙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川AX6***号小型轿车行车制动系右前制动盘磨损量超限。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保险公司已赔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保险公司已代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渊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家属区*单元***,联系电话186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材料1份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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