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镇**村**号。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于2020年7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9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无轮式专用机械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铲车)在潮阳区**镇**道**路进行施工时,因车辆刹车失灵导致失控后退,碰撞到被害人陈某乙,将其撞倒并碾压在地,致陈某乙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腹部致闭合性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物证;
证人陈某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叶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叶锐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62027****。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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