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杭县旧县镇河西村珠吉街由东往西行驶,行经珠吉街86号门前欲右转弯时碾压蹲在路左边上玩耍的谢某甲(男,2017年**月**日出生,上杭县**镇**村人),造成谢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谢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谢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闽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丽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60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祖训家规。
陈氏祖训家规
克勤克俭,毋怠毋荒;
礼义廉耻,四维毕张;
处于家也,可表可坊;
仕于朝也,为忠为良。
注释:勤俭节约,不能养成荒废和懒惰的习惯;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彰显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举止廉洁的操守和正确的荣辱观。身为平民百姓,被邻里当作模范模仿;在朝廷做官,就应当是忠臣良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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