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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大树”,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3日傍晚,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码:L2YTCJPM7J0Y97824,发动机型号及号码:152QMI☆JY907824☆。)从青田县仁宫乡开往巨浦乡。当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行驶至青田县湖巨线9KM500M(仁宫乡寺岙隧道)路段,隧道照明灯具因故未开启,被告人陈某甲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车辆通行情况,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前方同向由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甲肇事后驾车逃逸。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青田县**乡**号住处被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26日死亡。

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病情处理意见书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刑事谅解书及交通事故调解书;

2.证人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31121120190000040号道路车辆事故认定书、青公鉴(2019)101号检验报告、温医大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150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丽公司鉴(2019)296号检验报告、温汽学(2019)青车检65、66号车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海青

2020年3月18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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