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3日傍晚,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码:L2YTCJPM7J0Y97824,发动机型号及号码:152QMI☆JY907824☆。)从青田县仁宫乡开往巨浦乡。当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行驶至青田县湖巨线9KM500M(仁宫乡寺岙隧道)路段,隧道照明灯具因故未开启,被告人陈某甲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车辆通行情况,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前方同向由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甲肇事后驾车逃逸。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青田县**乡**号住处被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26日死亡。
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病情处理意见书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刑事谅解书及交通事故调解书;
2.证人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31121120190000040号道路车辆事故认定书、青公鉴(2019)101号检验报告、温医大司鉴中心(2019)病鉴字第150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丽公司鉴(2019)296号检验报告、温汽学(2019)青车检65、66号车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海青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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