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2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49岁(197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普宁市**街道**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梅州市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8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4时20分左右,孙某某驾驶湘J7****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乘载陈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从湖南澧县上高速往广东汕头潮南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汕湛高速K119+300M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由于某某驾驶的闽DC***号牌重型厢式货车,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湘J7****号轻型普通货车停在道路最左侧的超车道上(为第一次事故)。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孙某某未规范设置警告标志,未引导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李某甲、李某乙发现孙某某摆放的三角警告牌倒下后重新去摆放,在摆放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VJ****号牌小型轿车碰撞到李某甲、李某乙再撞上湘J7****号牌轻型普通货车,造成李某甲、李某乙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弃车逃离现场。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次事故孙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甲、李某乙承担次要责任,陈某乙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家属与受害方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方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书证;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志群
2020年7月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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