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修水县**镇**村**组。现住修水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33.83mg/100ml)醉酒驾驶赣G*****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之前的速度约为81-82km/h)从**镇往**镇方向(东往西)行驶,18时15分许,行驶至修水县**乡工业园路段(S**线0km+650m)时,将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程某某(被害人)撞到在地,造成程某某当场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弃车逃逸;之后,被告人陈某甲于当天晚上22时30分许到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说明、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血样提取单及血检报告、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收条及宽容谅解书、相关通话记录等;2、证人郑某某、彭某某、陈某乙、张某某、廖某某、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车辆检测报告及速度鉴定报告、尸检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昊敏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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