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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威海市**有限公司务工人员,现住威海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威海市**道**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7时22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鲁******号重型普通货车沿荣成市石泽线由北南行,行至荣成市**镇**处,与前方张某某由北向南步行时相撞,致张某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车辆损坏。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电话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琼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威海市**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96316****。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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