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6〕43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镇油**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2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4日14时0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桂P89****低速自卸货车在**村内陈某乙全家边巷道倒车时碰撞倒行人陈某丙,造成陈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陈某丙的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导致,其死因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导致重型复合损伤引起的创伤性休克。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丙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6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卷宗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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