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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二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1********,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8时30分许, 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牌号为沪AY****小型专用客车载其父陈某乙(男,1952年**月**日生,上海市崇明区人)及同事秦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上海市崇明区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上海市崇明区人)、胡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沿本区嘉松北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昌西路路口南侧约100米处,在驾车变道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小型专用客车越过中心绿化隔离带后驶入对向车道,适逢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江苏省邳州人)驾驶牌号为苏CE****小型普通客车沿嘉松北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小型普通客车车头撞击小型专用客车车身右侧前部,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小型专用客车乘坐人秦某某多处开放性骨折、黄某某胸部外伤右肺破裂,经鉴定均构成重伤;造成胡某某多处骨折,分别构成轻伤;被害人陈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110事件单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电话后到达事故现场经过;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

3.被害人沈某某、秦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受伤情况;

4.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蒋某某、路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目击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

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派陈某甲驾驶公司车辆载公司员工至浦东安装设备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6.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涉案车辆碰撞形态、车速及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情况;

7.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甲、沈某某血液均未检出乙醇、吗啡、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成分;

8.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秦某某、黄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被害人胡某某多处构成轻伤,被告人陈某甲多处构成轻伤的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证实陈某乙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10.事故车辆勘估表、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牌号为苏CE****的小型普通客车物损人民币23490元;

11.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12.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证实肇事机动车所有单位及投保情况;

13.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取得谅解情况;

14.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人员基本信息查询、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信息查询,证实陈某甲的自然身份及机动车驾驶资质等情况;

1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对肇事经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天晓                                   检察官助理   林  婧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11637****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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