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居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熊朝明、被害人近亲属谭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有安全隐患的丰电****号(自编号)电动三轮车违规搭载陈某乙(乘坐于车辆货斗内)和廖某某从丰都县兴义镇大池村王家沟出发往兴义镇长江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兴义镇乡村道路庙岭上弯道路段时,陈某甲所驾车辆在右转过程中驶出道路外并撞在路边树上,导致发生被害人廖某某当场死亡、陈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有人报警后仍停留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符合交通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重庆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所驾车辆制动系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4mg/100ml。经丰都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鉴(病解)【2020】11号鉴定鉴定书、重庆市**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557号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公安局渝公鉴(乙醇)[2020]30880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弘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