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1月9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U******号轻型货车,从饶平县黄冈镇龙眼城往新客运站方向行驶至饶平大道(六号路)饶平大酒店前交叉路口处,与从富饶半岛往新力路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魏某甲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魏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在肇事现场拨打110报警及120,后在2020年1月9日经饶平县交警大队传唤到饶平县交警大队配合调查归案。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魏某甲符合因暴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魏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魏某甲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相关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53500元,被害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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