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4********,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仪征市**镇**苑第**排**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曹某某近亲属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害人曹某某近亲属魏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17时1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苏KM****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201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州天利鞋厂南侧三岔路口处,向西实施右转弯过程中,因疏于观察,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沿201县道由北向南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曹某某相撞,事故致被害人曹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联合胸、腹腔脏器损伤后而死亡。
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事赔偿尚未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胡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涯邻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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