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台州市路桥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与同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3日内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浙10.91349号大中型拖拉机(空车未载货)从滨海金属再生园区驶往路桥区蓬街镇新阳村。9时18分许,自南往北途经路桥区蓬街镇新蓬南路与高新东路叉路口处左转弯过西通过路口时,与自北往南居人行横道线行走的行人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某某于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台公交直三认字[2020]第331004202000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让他人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人员身份信息、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司法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驾驶证、警情详情及卷宗、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应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通事故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能主动让人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一民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