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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0********,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号牌为川S6****三轮载货摩托车到韩某某家购买红苕后,并搭乘陈某乙回家,当车行驶至大竹县石子镇民主村5组韩家湾路段一弯道时,因车上所载货物较重,该车发生侧翻,坐在货物上的陈某乙从车中摔到公路下面,致头部受伤。2019年12月14日陈某乙经大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达州市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并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川S6****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车制动系前制动手柄陈旧性缺失、前制动器拉线陈旧性脱落,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7.2.1条相关要求。

2019年12月20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陈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尸体检验、车辆检验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摩托车致一人死亡,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兆芬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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