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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7********,汉族,高中,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害人陈某乙,男,1966年**月**号出生,殁年53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上午,陈某甲驾驶川A N****号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双流区新双黄路由凤凰大道往生物城中路二段方向行驶,10时33分许,超速(经鉴定:该车车辆速度为78km/ h,事故地限40km/h)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永安新双黄路距离生物城中路二段约50米的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驶入道路左侧,因低头查看手机通信录单手持方向盘导致车辆偏轨,与在机动车道上由凤凰大道往生物城中路二段方向步行的行人陈某乙相撞,事故致车辆受损,陈某甲拨打了报警电话,陈某乙经“120”医务人员确认当场死亡。

该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调查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乙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武

2020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4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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