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乙,5101301975********,电话1356888****)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晚上,陈某甲驾驶悬挂川AQ*****号牌照的未登记“绿佳”牌超标电动自行车沿成温邛快速路东侧辅道由邛崃市前进镇往成都市方向行驶。20时20分许,陈某甲驾车行驶至成温邛快速路51km+200m处,与同向沿辅道步行的行人李某某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甲和李某某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4日死亡。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并于案发后支付了李某某医药费和丧葬费,与其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映麟
检察官助理 李律毅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邛崃市**镇**村**组。电话1808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