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社区**组**号,家住四川省大竹县**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子陈某乙自大竹县东门口往东湖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大竹县输气二队门口路段时,将人行横道上的行人成某某撞倒在地,成某某经大竹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2020年9月22日,经达州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并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无牌照车辆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车辆制动系和转向系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020年9月23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51.9mg/100ml。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陈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成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报警并积极救治伤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车辆鉴定、尸体检验鉴定;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救治伤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如雪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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