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无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凌晨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在无为县**镇村村通公路**路段处行驶时,侧翻掉入路边水塘中,造成乘坐人白某甲死亡和潘某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甲、潘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9月27日,经无为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陈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9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出院记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胡某某、潘某某、陈某乙、白某乙、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安徽三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5.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海青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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