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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7********,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组。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 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陕AS****号小型普通客车载陈某乙由山阳县天竺山镇湾坪村万庄组向本村磺厂组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行至**组徐某某家门前时,车辆驶入徐某某家道场撞上玉米杆,后车辆连同坐在道场上烤火的徐某某一起翻入道场西侧4米高的坎下,造成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徐某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书等,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 、照片及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佐证,被告人陈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双方达成了谅解协议,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婕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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