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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6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0********,出生地广东省潮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号,系潮州市****有限公司司机,准驾车型B2E。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1时4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驾驶严重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的粤U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总重量:45130Kg,核定载质量:11370 Kg)沿国道324线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4线澄海区溪南镇水南路口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路口没有减速慢行,无注意路口情况,对应当注意的险情疏于观察,致遇情况措施不及,与自西往东由当事人陈某某骑踏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事人陈某某外伤致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顶部硬膜外血肿,双侧额叶、左侧颞叶脑挫裂伤,脑肿胀,脑疝,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顶骨骨折,颅底骨折,左侧额颞顶部头皮血肿,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20年11月13日,陈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丙、皮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3、检验报告;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载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系自动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钊岱

      检察官助理:张家雄

2020年12月22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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