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R*****号轻型厢式货车沿114省道由清远往广州方向行驶,行驶至114省道53KM处时,碰撞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某乙,造成被害人陈某乙受伤、送院治疗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事发后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楚贤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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