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住广西东兰县**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桂D****3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东兰县泗孟乡往东兰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G357线1848公里+100米处时,车辆超越同向前方由黄信必驾驶的桂M****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陈某乙)时,重型自卸货车右侧防护栏与两轮摩托车左手把发生刮碰,致使两轮摩托车侧翻,造成陈某乙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陈某乙经东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4月27日15时许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6月18日,陈某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班嵩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住广西东兰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润春,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4022020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住广西东兰县东兰镇达文村达田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润春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润春驾驶桂D60433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从东兰县泗孟乡往东兰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G357线1848公里+100米处时,车辆超越同向前方由黄信必驾驶的桂M805V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陈美芬)时,重型自卸货车右侧防护栏与两轮摩托车左手把发生刮碰,致使两轮摩托车侧翻,造成陈美芬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陈美芬经东兰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04月27日15时许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润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6月18日,陈润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润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润春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润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班嵩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润春现住广西东兰县东兰镇达文村达田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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