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0年**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60********,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新巴尔虎右旗**局**(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镇**大街**路**巷**楼**室,现住新巴尔虎右旗**镇**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白色黑E*****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克尔伦大街与联通公司十字路口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沿克尔伦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的黑绿色蒙E*****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王某某经满洲里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30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头部遭受钝性暴力作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人民币50000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格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处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陈某乙、格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6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德吉德玛
检察官助理:高友汗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视听资料6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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