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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23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浙A78****号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秀路由西向东行驶,在南秀路与东康路路口东侧200米附近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乙发生碰撞,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并将肇事车辆停放于事发地点西侧200米左右的非机动车道后,打电话给其妻子陈某丙,让陈某丙到现场来顶替其作为车辆驾驶员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丙到达现场之后按照陈某甲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陈某甲投案自首。2020年5月8日,被害人陈某乙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放行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委托书,医学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户口本复印件,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谢某某、陈某丙、郑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静

2020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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