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9日被逮捕,同年9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粤D31****号小型普通客车承载陈某丙、苏某甲从潮阳区**镇**往**方向行驶,途经**镇**酒店路段时,与被害人苏某丙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进而撞上陈某丁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粤D5N****号小型越野车,造成苏某丙当场死亡,陈某甲、陈某丙、苏某甲三人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弃车逃离现场,并于同日上午10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苏某丙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理化检验,案发时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2mg/100ml;苏某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mg/100ml。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亲属与被害人苏某丙家属一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丁、苏某乙、陈某丙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
6.随案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春弟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潮阳区**镇**街**号,联系方式13433******;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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