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本院决定对陈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8日10时40分许,驾驶苏FT****号小型面包车,沿启东市海复镇复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复南中心路路口时,与沿复南中心路由北向南行驶由黄某某驾驶,后载陈某乙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苏FT****号小型面包车又与路口西南侧的房屋发生碰撞,致黄某某跌地死亡,陈某乙受伤。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行车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辉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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