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5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5日告知了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12时17分许,驾驶鲁Q****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E***0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江阴市红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宇废旧金属回收公司北侧交叉路口右转弯过程中,车辆右前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乙(男,1956年8月5日生)跌地后被货车轮胎碾轧,经送江阴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时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符合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理赔人民币935800元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1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车辆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检察官助理:黄丹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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