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保安兼职外卖员,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乙的近亲属陈某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值班律师张瀚中、被害人陈某乙的近亲属陈某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苏E7****小型轿车,沿泗洪县境内苏33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0km+100m与泗洪县太平镇育才路“T”型交叉路口处直行时,撞到由西向东过路口的行人陈某乙,事故造成陈某乙受伤,车辆损坏。当日,陈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检验意见书;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川
检察官助理:陈丹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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