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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涟水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苏******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从涟水县大东镇王老庄老窑厂回**镇**村**组其父母家,沿大东镇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KV客堂123线20号电线杆附近时,其车右前侧撞到路边步行的刘某某(男,1947年****日出生,住涟水县**镇**村**组**号)和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致刘某某、贾某某受伤,经涟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6日死亡。

经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拨打110报警,并电话通知其妹妹和母亲到现场抢救伤者,其本人离开现场去就医,后于次日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9日、30日,被告人陈某甲分别和被害人刘某某、贾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刘某某、贾某某的近亲属均对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海玲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电话:1390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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