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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浙F23****的轻型厢式货车沿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荷路与新阳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闯黄灯,并与沿新阳路由南向北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邵某某发生碰撞,致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邵某某符合遭车祸致受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接警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陈某乙、纪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材料;

6.视频监控等。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凌燕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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